镇平税务代理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镇平税务代理电话认为未注册商标的另一个弱点是,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根据中国《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只有通过商标注册取得,而申请商标注册,又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对一个未注册商标来讲,谁先申请注册,该商标的专用权就授予谁。因此,不管一个企业使用一个商标多久,如果它没有将该商标注册,那么,只要别人将该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会授予别人。
镇平税务代理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允许税务代理人从事的业务内容。尽管世界各国所规定的业务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原则是大致一样的,即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委托的各项涉税事宜。《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规定,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镇平税务代理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3.建账建制、办理账务,4.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5.办理纳税申报和扣减税款报告,6.制作涉税文书,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8.税务行政复议手续,9.审查纳税情况,10.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11.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除此之外,涉税签证业务范围包括: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签证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算和财产损失的签证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的其他涉税签证业务
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镇平税务代理电话小编告诉你!1、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2、根据新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3、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2005年发布的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4、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账:古作“帐”。形声。从贝,长声。从贝,表明与财富有关。账目的本义是什么?镇平税务代理告诉你!账目,关于银钱财物出入的记载。帐:形声。从巾,长声。巾,麻丝织品。本义:篷帐,有顶的篷帐。古时代理记账写作代理记账,或代理记账与代理记账通用。现多写作代理记账。
企业常见的节税方法都有哪些呢?今天镇平税务代理小编就来给大家做个分享。1.合适的企业形式。不同企业形式在税收上所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形式也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对于一个母公司来说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就有很大的利益差别。因为子公司在形式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其盈亏,而分公司不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它的盈亏要同控股公司,也就是母公司合并计算纳税。2.通过财务筹划达到节税。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可以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以减少其纳税义务。比如,材料采购成本核算时,可采用“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等方法。镇平税务代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等,都存在一个最优方案,使企业年度内或跨年度所实现的利润符合企业节税的要求。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也有着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企业进行合理节税的方法之一。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软件型企业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企业自己不虚开发票不代表不会收到虚开发票,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预防收到虚开发票呢?南镇平税务代理小编来教你几招。1、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镇平税务代理小编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2、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3、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一是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三是通过对方的发票领购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四是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4、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